此前,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因认为“ofo小黄车”侵犯了“小黄车”的注册商标,将“ofo小黄车”的商标所有人ofo诉至法院,并索赔 300 万经济损失。
将小黄车告上法庭的公司名为数人(上海)智能科技有限公司(简称数人公司),数人公司认为,“ofo小黄车”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“小黄车”构成近似,构成侵权。
对于数人公司的上诉,ofo方面则表示该公司使用“小黄车”是描述性善意合理使用,且使用在“自行车出租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”服务上,即便属于商标性使用、也不属于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、服务上的使用。
此外,ofo方面还指出,原告长期未真实商标性使用"小黄车",属于恶意注册商标,其目的是通过诉讼牟利。
最终,双方经过 4 小时的开庭审理,表示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,当庭未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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