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年 5 月,ofo小黄车宣布品牌升级,决定放弃“ofo共享单车”,更名为“ofo小黄车”。官方表示:“小黄车,是用户赋予我们的名字。”
不过近日,一家“数人(上海)智能科技有限公司”将ofo小黄车(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)诉至法院。
数人(上海)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,自己拥有“小黄车”文字商标专用权,且这些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。被告使用的“ofo小黄车”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“小黄车”构成近似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二)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,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停止使用“小黄车”商标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,共计 300 万元;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,暂计5. 5 万元。
更多http://www.shiwanmei.com.cn 微商外包 微商外包运营